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,請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,請查照。

(一)宣導新勤休制度,如附件。
(二)112年1月1日(含)後加班補休自114年起陸續屆期,為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,維護加班補償權益,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請於加班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。